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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看守所收押人犯有哪些程序呢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而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成功申请的,嫌疑人不需要收押在看守所内,那么看守所收押人犯有哪些程序呢下面由本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看守所收押人犯有哪些程序呢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的,应该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

  7.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三、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有哪些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以上知识就是本律师对“看守所收押人犯有哪些程序呢”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的,应该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致电于本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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