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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山东莱州一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主犯寻衅滋事罪获重刑

8月30日上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等3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山东省基层法院审理的规模较大、被告人人数较多的涉黑案件,被山东省扫黑办列为挂牌督办案件。首要分子朱某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朱某即在社会上逞强斗狠、寻衅滋事,逐步有了恶名,后相继网罗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在烟台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朱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都某峰、王某飞、陈某、井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某、孙某竹、于某家、孔某、王某伟、王某超、徐某铎、李某岐、邹某辰、邹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闫某、孔某豪、杨某勇、田某禄、刘某、刘某双、王某颜、尹某、王某、孙某伟、张某、曹某亭等人为其他参加者。被告人朱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朱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近亲属等270余人旁听了本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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