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不起诉

什么情形下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针对寻衅滋事犯罪,如果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话,那么一般是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况下可以导致寻衅滋事罪不起诉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刑事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诉分为了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而寻衅滋事犯罪同样也适用于这些情况。因此,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就能导致寻衅滋事罪不起诉。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copyright © 罗丹律师 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专为寻衅滋事罪辩护,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手机:13656666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