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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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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的诉讼活动。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是怎样的?人民法院是如何量刑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 + 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二、量刑的计算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X(1-10%)

以上就是本文被拘役过算有前科吗的解答,此外还介绍了量刑的计算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判刑是会根据具体的量刑标准进行决定的。对此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在线给律师留言,我们将以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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