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立案与量刑

书证与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均属于证据的类型,都是以自身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它们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书证与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书证与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二、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三、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了解案情; 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以上就是关于书证与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书证与视听资料最大的区别就是,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图形、符号等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事实。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copyright © 罗丹律师 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专为寻衅滋事罪辩护,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手机:13656666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