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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能否取保候审

监外执行是让患有重病、生活不能处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服刑人员在监狱外服刑,然而有些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知悔改,再次犯罪。那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能否取保候审?需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的情形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能否取保候审

  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也需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需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能否取保候审,以及需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的情形的内容。因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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