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什么,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对刑事案件,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证据还不能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该刑事案件不予以起诉的决定。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copyright © 罗丹律师 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专为寻衅滋事罪辩护,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手机:13656666944